案例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风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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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凭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报答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单元犯本条划定之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期。
具体量刑尺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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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税款数额 |
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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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 |
<3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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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数额较大) |
3年-10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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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万元(数额巨大)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犯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诠释,下列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景: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报答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报答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现实经营活动,但让他报答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阐扬检察职能服务保险“六稳”“六保”的定见》:把稳把握通常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度税款为主张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现实出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主张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置。依法作出不告状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赐与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凭据是国度税收的损失而不是单纯虚开的行为,不仅要思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逃税的有意,还要看客观上是否造成税收损失。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治理法子》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私下印造、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犯法获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切合划定的发票,以及获得不切合国度司法、律例等有关划定的其他表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表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该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表部凭证或者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表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现实产生,该当在昔时度汇算清缴期实现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表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表部凭证切合划定的,能够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法务提醒
无论企业作为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方还是受票方,如行为不当,均可能组成犯罪,或面对行政处罚。且单元可组成本罪,一旦组成单元犯罪,则对单元判处罚金,对单元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而,企业不仅要严谨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收到增值税发票时更该当真检验发票信息,严格资金结算。
1.企业作为开票方
(1)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报答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非骗税主张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行政处罚。
2.企业作为受票方
(1)不存在真实买卖,且有“让他报答自己”或“为自己”虚开的主观有意(如支付开票费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超过5万元——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不存在真实买卖,且有“让他报答自己”或“为自己”虚开的主观有意(如支付开票费等),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不及5万元——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充公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的?;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睿。
(3)知路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仍接受,且造成了税款的流失——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组成犯罪的,以偷税罪查究刑事责任)。
(4)受票方存在真实买卖,且不存在“让他报答自己”或“为自己”虚开的主观有意——不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