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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系列-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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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功夫:2022-11-21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治理工作中发现必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该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起源、有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划定情景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该当实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传递评估了局。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当局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该当实时相互传递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该当实时相互传递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了局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了局是造订、订正食品安全尺度和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治理的科学凭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增长剂、食品有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该当凭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布告,奉告消费者终场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增长剂、食品有关产品终场出产经营 ;必要造订、订正有关食品安全国度尺度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该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立即造订、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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